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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一科长肇事逃逸 头天被批捕次日放人
发布时间:2011/9/27 | 浏览次数: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事后又找人顶罪。就是这样一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的嫌疑人,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意见刚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第二天就取保放人

重大车祸后司机弃车而逃

2011年8月16日20时1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借来的桑塔纳轿车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沿303省道由东向西

行驶。当车行驶至东二铺附近时,因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开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致双方

车损,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卓某受伤致肝脏破裂,后经法医鉴定

构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

“肇事者”说不清自己的车号

8月17日零时许,周某(女)在刘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周某向办案民警“承认”肇事车辆是自己开的。当时刘某因为饮酒坐在副驾驶位置,出过事之后,自己

拦一辆出租车就回家了。刘某随即也向办案民警做了内容相同的证词。


虽然周某承认交通肇事,但是她根本说不清楚自己的车号是多少等具体情节。周某的谎言没有瞒过民警

的眼睛,经过审讯,8月18日周某改变口供,承认是刘某让她顶罪的。据了解,刘某现年37岁,淮北矿务

局下属某煤矿物管科科长。刘某后来向办案民警承认,因为考虑自己刚提拔不久,一旦被判刑,就会失

去一切。于是就去找了周某让其顶罪。

头天批捕次日放人

8月22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宿州市公安局当日对刘某予以刑事拘留。25日,宿州市公

安局将案卷材料移送宿州市检察院,提请批捕刘某。8月30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日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然而,就在检察机关刚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第二天,宿州市公安局却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

候审。刘某被释放回家了。

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改变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据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我国法

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但公安机关如果想“放人”的话,法律没有规

定必须经原批准逮捕机关同意。据了解,9月2日,宿州市检察院向宿州市公安局发出了检察意见书,要

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对刘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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