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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灵璧县建设局局长姜某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3/3 | 浏览次数:

2月27日,萧县人民法院对原灵璧县建设局局长姜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现年55岁的姜某,2003年2月起先后任灵璧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灵璧县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案发时任灵璧县冯庙镇人大主席。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案由萧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在担任灵璧县交通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灵璧县某路桥公司经理李某等11人贿赂115.5万元,对上述人员在承包工程、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返还保证金方面给予照顾。

姜某在担任灵璧县建设局局长期间,收受灵璧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尤某1.5万元,并在工作中对其给予照顾。尤某朋友代某因其面粉厂改建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被勒令停工,代某为继续施工,通过尤某向姜某送去2万元。

姜某在担任灵璧县交通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期间,收受宿州市某电脑商行经理庄某2万元,并在其公司多次购买电脑等设备。

姜某在担任灵璧县建设局局长期间,收受灵璧县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汪某等4人贿赂11.1万元,姜某在承包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工程验收等方面对上述人员给予照顾;收受灵璧县两乡政府各2000元,姜某在修路规划建设资金拨划时对其给予照顾;收受灵璧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侯某2000元,帮助其缓缴安全保证金;收受宿州市某茶楼经理李某2万元,在某大厦项目中,对其应缴工程配套费上给予照顾;收受灵璧某广告公司经理杨某2万元,在其承接业务和结算时给予照顾;收受灵璧县某学校校长张某2万元,在办理学校实验楼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实验楼验收等方面给予照顾;收受江苏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吴某超市购物卡1万元,在其承建项目办证和工程验收方面给予照顾。

姜某在担任灵璧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陈某等44人贿赂95.65万元;在担任灵璧县建设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任某等23人贿赂51.1万元,在工作安排及工作中对上述人员给予照顾。

姜某在担任灵璧县交通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施某5万元,在工作中对其给予照顾。

姜某受贿一案,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姜某到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并检举了他人涉嫌受贿等问题。法院据此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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