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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原县委书记涉受贿2000万 仅一块3.5万手表(图)
发布时间:2013/8/15 | 浏览次数:

县委书记涉受贿2000万 仅认一块3.5万手表_图1-1

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在合肥市中院受审。 张娅子摄

 
  8月14日上午,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9时20分,他被法警从审判厅北侧带入法庭。生于1960年的毋保良中等个头,身上穿着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黄色看守服,短发里白发驳杂。他进来时面无表情,微低着头,没有看旁听席上情绪激动的亲属。

 
  公诉人指控,从2003年至2009年,毋保良在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时,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据记者检索,其被指控受贿金额之巨,在中国落马的县委书记中名列前茅。而萧县经济基础并不好,截至2010年年末,县政府的相关债务约7亿元。

 
  毋保良“政商通吃”,被指控的受贿多达109起,涉案130人,总次数达800多次,以致于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整整花了半小时。但辩护人认为,能以受贿罪指控毋保良的,金额只有3.5万元。

 
  据悉,案发前,毋保良退回了部分钱款,经认定的累计有人民币1400多万元。

 
  此外,该案还有个被其辩护人称为“前所未有”的特点:从2006年12月起,毋保良将大部分受贿款项交存到萧县招商局和萧县县委办公室存放,这部分金额到底是否算受贿款项,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还有,公诉人指控毋保良通过节日、看病、嫁女收受的礼金多达321.2万元。当地官员称这是公开的秘密,“各个乡镇都这么做”。对于收受礼金的行为到底该算受贿还是违纪,控辩双方也有争论。

 
  “政商通吃”和“边退边收”

 
  毋保良的案发,源于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受贿案。2012年4月,他被认定非法收受财物40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新华社的报道说,王宗元主动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庭审中公诉人证实,纪检监察机关正是在查处王宗元时发现了毋保良的受贿线索。

 
  庭审披露的案情显示,毋保良“政商通吃”,109起案件中,有39起为收受个体建筑商、企业老板的贿赂,有65起为收受当地党政干部的贿赂。毋保良被指控的受贿中,金额最大的一笔为900万元。

 
  检察机关称,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3次收受萧县个体建筑商周长青和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秀芝人民币共计900万元,为两人购买、开发萧县老火车站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

 
  双方的权钱交易不限于此。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又先后收受吴秀芝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5万元,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申报国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据了解,萧县城区繁华地段的开发就是由皖王面粉集团公司来做的,毋保良给予了诸多“支持”。公诉人称,毋保良甚至向吴秀芝透露了一宗招拍挂土地的底价,皖王面粉集团因此获取了巨大利益。

 
  在起诉书中,毋保良像这样接受开发商、建筑商贿赂的案例还有很多,他也因此忙着为企业在融资贷款和抵押担保方面提供帮助,为建筑商承揽工程给发包方打招呼,为开发商在土地拆迁和楼房预售手续办理方面“提供方便”。

 
  然而,更多的案情来自他接受同僚的“进贡”。

 
  起诉书所列举的行贿人单位,几乎覆盖了萧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其中数额较大的,正是在外界看来油水较多的部门。行贿的大多是单位负责人,如住建局局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等,他们送的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上。起诉书认为,他们送钱的目的,都是为了让萧县的一把手能在“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上提供帮助”。

 
  令人惊讶的是,萧县4大领导班子成员也被指争相向毋保良送钱。萧县人大副主任朱以书、萧县政协副主席王安民、萧县政协主席陈安源、萧县常务副县长崔宏广等人,也都出现在起诉书中,他们每人送了几万元,理由则是“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

 
  公诉人还特别指出,有一起涉及党政干部的“权钱交易”尤其恶劣:2008年4月,萧县教育局局长邢华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媒体曝光,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后被免去职务。邢华为了尽快恢复职务,同时调整妻子王建乐的职务,夫妻俩分4次送给毋保良28万元。事后,毋于2010年4月将邢华任命为萧县体育局局长,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收了太多的钱,也让毋保良内心感到惊恐。在收受钱财的同时,他也退还了一部分,包括人民币1370.8万元、美元6万元、购物卡1.8万元和现金支票15万元。

 
  在庭审中,毋保良也讲述了自己的“三退原则”:“有请托事项的、数额大的、跟送钱人交往比较少的”会退还。

 
  他的委托代理人也举了个例子:有人想承揽萧县校舍的危房改造,先送毋10万元,退了;又送给他50万元,又退了;再送他20万元,还是退了;又送他5万元,仍然退了。

 
  然而,2008年年底,毋保良外出挂职,这个人再次找到他,又送他4万元,这次毋认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就收下了。类似的情况,辩护人列举了好几个。

 
  大部分款项交存下属单位,支出个人说了算

 
  收退之间,毋保良仍然积聚起了巨额财产。办案机关从他家中查获的就有人民币728万元、欧元5万、美元4.8万。

 
  但更大的一笔,他没放在家里。

 
  对于这笔财产的处置,2006年12月,他想出了一个“新招”—将大部分财产,交存于萧县县委办和招商局,其中,招商局存放1562.2万元,县委办存放人民币228.1万元、美元4.3万元、33张购物卡、3块金条以及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这两项共计1790.3万元。

 
  对这两笔交存的巨额财物,到底该不该计入受贿款项中,成了今日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

 
  辩护人说,巨额财物交存下属单位,是他查阅相关案件后以前从未出现过的新情况。记者查阅了诸多官员落马案件,也未发现类似情况。

 
  辩护人认为,他计算的交存金额不止1790.3万元,应为1811.6万元。

 
  他说,这些财物既然已经上交,且相关单位开具了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就应该在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因为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收是拿到,受是占为己有。交出去了,就不是占为己有。”

 
  辩护人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但公诉人并不认同这算“上交”。

 
  “法律规定的上交,是交到财政账户或纪检机关廉政账户。财物一旦上交,就应该完全脱离个人的控制和支配。”公诉人说,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上交给财政账户或廉政账户,而是存到了与自己关系较近的下属单位。并且,除了这两个单位的一把手和会计是知情人外,甚至连萧县的其他主要领导也全不知情,因此不能算上交。

 
  辩护人称,毋保良交存的这笔钱中,有1100多万元是用于萧县3个开发区的建设,“如果这都认定为受贿,那毋保良就是傻瓜”。

 
  他还援引了2006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召开的一个研讨会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称,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有些行为不宜以受贿罪处理,或者应该将收受的财物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其中包括“上缴单位账户或者放交小金库使用的”部分。

 
  “放在小金库都不算受贿,用于公共开支能算受贿?”辩护人质疑。

 
  公诉人认为,会议纪要在上升为法律规定之前,只是一家之言,不能成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根据。

 
  她同时提到,毋保良交存的财物,虽然有收据,也有账可查,但其支出处于毋保良个人支配和控制下,支出均没有经过相关财务,产权不明,很多支出明显带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性质,如用于前任县委书记的公车消费、出国、烟酒消费等,个人消费色彩浓厚,依法不应视为上交。

 
  公诉人还认为,虽然大部分资金用于公共开支,但毋保良客观上收受了财物,主观上有受贿意图,“思想动机是他任常务副县长后期,感觉到收受财物太多,心里很矛盾,担心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将钱交出去的想法,这是对收受财物的一种事后处分行为,不应当从受贿金额中扣除。”

 
  公诉人说,事实证明,他不是不想收,是怕出事,因此采取了权宜之策,且有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交钱行为不影响受贿的性质。“因为查处,才暴露了这笔钱。如果没有被查处,是不是这笔钱就永远处于他的控制之下而不见天日呢?”

 
  300余万元礼金算不算受贿款

 
  庭审另外揭露的一个事实,则从侧面展现了基层送礼成风。

 
  起诉书所指控的案情中,毋保良收受的财物,既有单笔百万之巨,也有一笔才几千元的“细水长流”。

 
  如他收受当地党政干部的财物,有些跨度近10年,但总计也就两三万元。庭审所展示的事实是,这些财物是逢年过节或有婚丧嫁娶时收受的“礼金”。

 
  公诉人的指控勾勒出毋保良收受总计321.2万元礼金的时间节点:春节,中秋节,他和母亲生病住院期间,女儿结婚时。

 
  2007年至2011年间,萧县官桥镇党委书记王志勇多次送给毋保良共计5.5万元,其中包括他伙同他人一起送的2万元。

 
  在接受调查时,王志勇说:“各个乡镇都是这么送的,我不送不好。”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起类似的送钱中,萧县党政干部都是结伴而行,一起公开送,甚至在接受调查时称这样做是为了避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其中很多是拿公款送的。

 
  辩护人据此认为:“当地就是这样一种风气,并没有请托事项,属于感情的联络,所以一个人去不好,还找个人去。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请托事项,就不能算受贿。”

 
  他说,扣除掉毋保良交存的1811.6万元,再减去321.2万元礼金收入,22.2万元人情往来和无请托的47万元,“最后,能以受贿罪指控毋保良的,金额只有3.5万元”。

 
  但公诉人认为,给毋送钱,都是冲着他的职务去的,希望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不能认为没有明说,貌似没有请托事项,就不认定是受贿,事实上双方心知肚明”。

 
  公诉人质疑道,人情往来只存在于亲戚朋友之间,除了职务和业务上的关系,送礼人很多都谈不上是毋的朋友,这就丧失了人情往来的基础。“人情往来有来有往,可本案中,我们只看到100多人给毋保良送钱,有没有看到毋保良有过一点点的回馈?确实是有,但他回馈的是手中的权力”。

 
  辩护人也承认:“我相信毋保良不是傻瓜,他一定知道,如果他不是县委书记,肯定没人来找他。”

 
  但他认为,收受礼金只是违纪而不是违法。他还援引一位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人士的话说:“没有明确的请求事项,逢年过节收些礼金。这个我们把它叫做一种灰色收入,违纪违法,但是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

 
  公诉人认为,个人观点不能取代法律规定。她说,事实上,很多行贿人行贿不止一次,有些连续多次送,不能将每一次送礼的情况割裂来看,“不能认为发生在节假日期间,或者某一次没有提出要求,就不算行贿。虽然其中一次或几次没有请托事项,但这是为了以后的请托作准备,或者为前面提供的方便表示感谢,礼金的表现掩盖了收受财物权钱交易的实质。”

 
  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中,庭审已过去4个小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毋保良很少发言。在发言时,也说得很简短。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问他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他回答称“属实”。

 
  在最后的陈述中,他也只是简短地表示:“我犯了罪,服从法庭的判决,对不起党和国家对我的培养教导。”边说边抹眼泪。

 
  13时30分,审判长宣布,鉴于案情重大,法庭不能当庭作出宣判,将择期宣判。随后,毋保良被法警带离审判席,他的亲属则在旁听席上掩面而泣。

 
  走出审判庭时,一名女性亲属朝他喊道:“在里面多保重!”但他没有再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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