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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两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7/31 | 浏览次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2013]25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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