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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第一人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1/7/12 | 浏览次数:

        昨天,从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了解到,蚌埠男子张某因扒窃他人现金517元及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也成为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省因扒窃获刑第一人。

        今年5月3日,在蚌埠市长途汽车站,张某行窃后准备逃离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天,张某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5月9日报逮捕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张某是个“扒窃老手”。据检察官介绍,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因扒窃数额不足1000元,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只能作行政拘留处理。但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按刑事案件处理。张某也成为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因扒窃被我省检察机关批捕的第一人。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该案评审法官告诉记者,“扒窃入刑”充分考虑了扒窃行为的特殊性。首先,扒窃发生在公共场所,犯罪分子往往三五结伙,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其他秘密窃取行为;其次,扒窃对象是他人随身甚至贴身携带的财物,这种近距离人身接触,对被害人来讲,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另外扒窃虽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但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不怕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发觉,而且往往需要一定“技能”和长时间的“练习”,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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