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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的中国律师:刑法306条
发布时间:2011/7/2 | 浏览次数:

作者:斯伟江

核心提示:为什么法治国家没有李庄案这种事情,并非人家律师就没有伪证了。只是人家少了这种故意陷律师入罪的案子。当前律师只是司法体系的一个外部监督因素,当前的地位决定了律师一旦遭遇刑法306条,除了拼死力争和让舆论来聚焦这些疑似冤案之外,别无他法。

       天下谁人不识君?对于关心同行的律师来说,刑法306条是名满天下的杀手。李庄律师第一、二季都是它出的手,最新的广西北海四律师,也伤在它的手下。舆论汹涌,企图废了杀手的武功,取消306条。何其幼稚!

        刑法306条规定是辩护人、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定此罪。辩护人代理人绝大多数是律师,因此,本条可以称律师伪证罪。据说本条是作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交换,这个杀手不是凭空出来的。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需要以此制衡律师。结果,侦查阶段,律师不让问案情,实际没什么大作用,而交换过去的律师伪证罪,每年都要关进去不少律师,这弱势群体和强力部门作交易,总归没什么好处。

        话说回来,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律师毁灭、伪造证据,一旦发生估计也会被定罪,至少被吊照。那么律师界或者舆论界呼吁取消这个罪名可能未必能成功。为什么法治国家没有李庄案这种事情,并非人家律师就没有伪证了。只是,人家少了这种故意陷律师入罪的案子。所以,杀手中西都有,只是规矩不同。

       不谈西方美,只把理说清。在我国,公安主要靠口供定罪,口供且是书面证据,证人一般不出庭。因此,公安引导证人作证,恐怕是一个常见的事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果只能在书面证据中找漏洞,虽然最安全,但是,未必能真正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作对自己委托人最有利的辩护。然而,由于,证人不出庭,律师只能去找公安找过的证人,或者其他证人。一旦,证人对辩方有利,那么公安可以把证人抓起来,威胁以涉嫌作伪证,一旦证人指控系律师威胁、利诱,律师进入牢房,就顺理成章了。有的公安再搞点刑讯逼供,庶几天衣就无缝了。广西四律师案就是这个残酷的传说再次现世。

       话又说回来,那么公安、检察刑讯逼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就无罪了?当然有罪,但是,很少见到公安、检察、法官等因为徇私枉法罪定罪,除非把证人搞死了。那定的也是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他们是一个自己侦查自己的内监系统,而律师是一个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在一个领导下,都为了一个目标努力,作点错事,最多刮个鼻子,内部说一下。而律师,本来是拉了凑数搓麻将的第四位,非要当真,只能自讨苦吃。且有的律师有赚了大钱,宝马美女,招摇过市,引起了职业对立面的嫉恨,因父之名,治安之义,抓几个律师定罪,实在算不了什么。

       如果中国律师看不到这一点,刑法306条哪怕没了,换个马甲,你都一样危险,总有一招对付你,只要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没成本。

     如此说来,现阶段是没戏了?恕兄弟愚笨,我没想出好法子,除了拼死力争和让舆论来聚焦这些疑似冤案之外,毕竟,阳光下杀手作恶胆子会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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